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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草案明確指出,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這次提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業主和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依法有權更換。
草案還指出,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康平說,高層建築住宅小區越來越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權利。立法者需要特別給予關注,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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