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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鮮為人知的『陽光權』,如今已成熱門詞匯,頻見報端。8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了明確規定。
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使新建築物層數、間距不符合建築規劃國家標准,遮擋相鄰建築采光;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造成實際施工結果與設計規劃審批結果不一致,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影響與其相鄰建築物的采光;還有些人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私搭亂蓋,影響相鄰建築采光。
物權法草案指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法律專家認為,相鄰關系簡單地講,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諸多擾鄰問題,都是對鄰居、對他人生活的一種妨礙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鄰權,不但是法律問題,更是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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