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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行為,市建委決定從今年3月1日起對申請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施行現場踏勘制。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市或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進行現場勘察。
踏勘內容包括:
(一)工程現場拆遷進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區域內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二)工程現場供水和排水、電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滿足施工要求並平整了施工場地。
(三)是否存在違法提前開工行為。
經踏勘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將依有關規定不予受理行政許可;對存在違法開工行為的,移交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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