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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偽造妻子簽字,試圖私自賣房,結果被妻子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謝先生欺詐為由,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並判令房產中介退還房產證。
丈夫賣房未經妻子同意
謝先生夫婦在西城區黃城根南街有一套68.6平方米的住房,產權登記在謝先生名下。
2006年4月4日,謝先生通過一家房屋中介,以63萬元的價格與買主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買賣雙方又與房產中介簽訂了《居間中保合同》,張先生交付了房產中介購房定金6.3萬元。第二天,謝先生又向房產中介提交了一份妻子陳女士簽名的『同意出售證明』。
同年6月2日,陳女士向房產中介發出告知函,聲明作為房屋的共有人,她從未同意出售該房屋,請房產中介盡快退還房產證,撤銷合同。此舉遭到買主張先生和房產中介的共同反對。
隨後,陳女士將丈夫、張先生及房產中介一並訴至法院,稱自己是在合同簽訂4天後纔獲知此事,她不同意出售該房屋,是丈夫偽造了自己的簽名。
法院認定丈夫欺詐
庭審中,謝先生承認簽約前確實沒有跟妻子商量,也承認『同意出售證明』上妻子的簽名實際上是他寫的,名章也是他蓋上去的,未經過妻子同意。
買主張先生對此感到冤枉,他說當初謝先生反復強調自己有決定權,並出具了妻子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證明。他認為自己作為善意第三人,已簽訂的協議受法律保護,不可撤銷。
法院認為,謝先生未征得妻子同意,偽造妻子簽字出具相關證明,其簽約行為應認定為欺詐。房產中介未認真審查買賣雙方特別是出賣方的相關資格即促使雙方簽約,具有一定過錯。據此作出撤銷合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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