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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因感情和睦房屋登記在妻子名下,但卻為妻子變賣房源留下隱患。盡管下家黃先生竭力辯解稱並非惡意串通購房,但法院還是因為他與賣方的特殊關系,判其買賣合同無效。
事由
分居妻子變賣房屋
李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多年,兩人在2000年通過打拼,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雙方感情融洽,於是將房屋登記在王女士一人名下。不久雙方感情生活出現問題,夫妻之間漸漸疏遠直至分居,王女士就搬出了雙方共同購買的產權房,而李先生則居住在該套房屋內。
直至有一天,李先生接到由物業公司發出的通知,物業公司稱有一位黃先生曾經在李先生出門時造訪,由於李先生外出,便對物業公司稱該房屋已歸其所有,並要求物業公司配合讓李先生立即搬出房屋。而物業公司也不知道其中關系,只能上門通知李先生,並且將黃先生的聯系方式交到李先生手上。
驚訝不已的李先生不明白,為何自己的房屋竟會無端落入他人之手。旋即到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登記——不料,登記資料上赫然顯示自己所居住的這套房屋的產權人由妻子變成了黃先生,而且就在妻子離家的這段時間之內。
李先生頓時慌了神,千方百計之下聯系到妻子王女士,從其口中了解到事情原委:原來分居時王女士與一位孔先生確立戀愛關系,並且一起出資做生意。由於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王女士與孔先生遂想到通過出賣該房屋以獲得資金。由於雙方共同購買該房屋時房屋的產權只登記在王女士一人名下,王女士便與孔先生的朋友黃先生簽訂該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於收到房款後立即將房屋過戶給黃先生。
得知實情的李先生極度憤慨,通過物業提供的聯系方式找到下家黃先生,希望能夠妥善解決此事。但黃先生態度堅決。『我是房子的合法產權人,你們怎麼操作我不管。』黃先生不顧李先生眼看住房問題無法解決,認為此事應當找王女士私下解決,因此堅持要求李先生搬出該房屋。
李先生在律師建議下,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其二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判決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由於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典型案例。按照一般購房慣例,購房時應當先看房,對房屋情況信息應該清楚。而黃先生既然是王女士朋友,理應知道其家庭情況。法院由此作出推定,黃先生應當知道王女士出售該房屋將導致李先生的利益受損,但仍執意購買該套房屋,黃先生即法律上所謂的惡意第三人。
由此,黃先生在該案中存在明顯的惡意,其與王女士簽訂的該份合同侵犯了李先生的財產權益,應當與王女士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與黃先生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爭辯
究竟是否惡意購買?
在法庭上,李先生向法庭主張,既然妻子王女士與黃先生是朋友關系,有理由推定雙方是在串通的情況下購買了房屋,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就在我說了房子事情後,她?王女士 就杳無音訊。而且我基本天天在家,買房子連看房都沒看過,這種買賣明顯是串通的行為。』
而黃先生則主張,自己和孔先生是朋友,雙方關系一直很好。聽說有這麼一套房屋能夠以較低價格賣給自己,當然願意。『房子當然是看過,當時是王女士領我看房的。我沒看出任何問題,怎麼知道他先生會反對!』黃先生顯得十分無辜。
點評
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的關鍵是,王女士與黃先生所簽訂的該份《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該份合同無效。而本案中法院也是以黃先生與王女士系朋友作出了惡意購買的推定。
其次,該房屋的產權雖然僅登記在王女士一人名下,但仍屬於王女士與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未經李先生同意,擅自處分屬於李先生在該房屋中的份額,屬於無權代理。而第三人黃先生知道徐女士沒有代理權還與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給李先生造成損害,王女士與黃先生應當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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