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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述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稅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征稅。
國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說,我國一直有一些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此前未征稅款不再追征,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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