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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訴]
『直到拿著戶口本幫女兒去掛失銀行卡時,我們纔發現戶口本上赫然蓋著「公房已售」的印章!』家住白下區的劉女士昨天告訴記者,2007年2月15日,她和丈夫發現,與婆婆一直共同居住的公房,被婆婆悄悄買下來了。『這套公房是拆遷後政府安置給我們的,婆婆怎麼能不和我們商量就獨自把房子買下來呢?』劉女士有些擔心,『現在這套房子屬於婆婆一個人的,那我們一家三口會不會被趕走?』
[記者調查]
『2月15日,我女兒的錢包被偷了,身份證和銀行卡都沒了,我只好趕緊回家拿戶口本幫她到銀行掛失。』劉女士說,當她向婆婆要戶口本時,婆婆怎麼也不願意拿出來。『我和老公覺得很奇怪,最後好說歹說,並向她保證用完後立刻還給她,她纔答應拿出來。』當打開戶口本時,劉女士呆住了,『上面竟然蓋著「公房已售」的印章,原來,我們住在一起的公房早被婆婆悄悄買了下來!』劉女士和丈夫既生氣又擔心,他們一家三口的戶籍都在公房內,『雖然,我們理解婆婆買下這個房子是因為她年事高了,想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有保障,可我們一家人怎麼辦?會不會被趕出去?』
劉女士隨即趕到白下區房產經營公司詢問,工作人員說,1月10日,她的婆婆與出售公房的相關部門簽署了買房協議,並支付了2萬元現金。按照有關規定,她的婆婆在3個月內就可以拿到房產證和土地證了。
劉女士及丈夫又趕到白下區房產局進行交涉,房產局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們,買賣協議目前無法中止。『這套房子是1984年私房拆遷時,政府按照一個人七平方米的標准,給婆婆、丈夫和我安置的公房,我們三人是這套公房的共同承租人。可現在,我婆婆瞞著我們將房子買了下來,這是否符合公房購買規定?』
帶著劉女士的疑問,記者諮詢了眾澤房產安全交易服務中心。該中心嚴震律師認為,目前南京市公房購買規定中,對承租人購買公房是否需經同戶籍成員同意,未做強制性規定,因此各經營公司在操作中均有不同,由此引發了很多家庭爭議。
嚴震說,根據目前的公房購買有關規定,購買公房以戶為單位,即承認了同戶籍人員的共同購買權利。結合劉女士的案例,劉女士和其丈夫、女兒及婆婆均為房屋共同承租人,並擁有共同的優先購買權。劉女士婆婆的單方購買行為侵犯了其他共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公房出售單位忽略了其他共同承租人的權利,或在其他共同承租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然不停止出售,同樣也構成對其他共同承租人的侵權,劉女士一家可以起訴要求婆婆及公房出售部門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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