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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負責人近日強調,將嚴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繳存比例;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
時評:納稅不是超額繳存的『綠燈』
繳存層面的多寡不均,已成為住房公積金的突出問題之一。有人被排除在繳存人群之外,有人月繳存額只有一二十元,而也有人月繳存額達到數千元,住房公積金制度演變成為了少數富人的『俱樂部』。所以,擴大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對高繳存者依法納稅,是住房公積金制度自我完善的積極之舉。
然而,說起來簡單,真正操作起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一,『依法納稅』只是建設部的意願,稅務部門是否已經認可了呢?其二,『依法納稅』如何操作?『法』尚不存,何談『依法』!退一步而言,即使『依法納稅』的制度和操作層面的問題都已經解決,該繳納的稅收也都可以全額征收,這樣的公積金制度是否就合理了呢?
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初衷和目的是為一次性支付購房資金有困難的廣大群眾提供購房資金和購房貸款。而現在的情況是,低收入者繳的少、用的少,以至在緩解買房困難方面作用不大;高收入者繳的多、用的多,公積金變成了第二工資,成為一種不為人注意的巨大福利。其次,繳存數額上的巨大懸殊,最直接的結果就是進一步拉大行業間的收入差距。納稅固然可以適當調節這種差距,但作用是有限的。而且一旦納稅,更可以使『高繳存』得到某種被允許和合理的暗示。
而事實上,『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在我看來,這句話本身就有問題。既然最低繳存比例和最高繳存比例有法定的數字,那麼就不允許突破。否則,這不但是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問題,不但是能讓公積金發揮多大作用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權威性和嚴肅性的問題。
所以我以為,對於已經超過最高繳存比例的,依法納稅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調節辦法。但從根本上來說,這種調節只是一種亡羊補牢式的補救措施,也就只能被限定在『已經繳納』部分,而對以後的繳存,必須回歸到法定范圍之內,不容突破。這是法律的嚴肅性所決定的。否則,一邊超比例繳存,一邊『依法納稅』,於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於縮小收入差距,於維護法律的尊嚴,都是弊多利少。
第三方評論:體制『漏洞』是病根
一段時間以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漸曝光,這項實施了十幾年、已幫助3000萬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的制度,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高,可以享受由此帶來的種種優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體卻很難享受這一制度帶來的好處。
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法定的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儲金,與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一樣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但實際征繳情況並不理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等國家財政或國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業是住房公積金繳納的『主力軍』。即便如此,在一些大型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也采取區別政策:對正式編制內員工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至於絕大部分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則一直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
在一些壟斷行業,公積金以變相成為高福利。
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而存在的公積金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為解決老百姓的住房難發揮出了應有的作用,但衍生出不公平、不公正,顯然與建設和諧社會的大環境相悖。這迫切需要通過完善有關公積金的法律和政策,並通過合理、細致安排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則來加以解決。
辨析:超額繳稅花的是壟斷的錢
『住房公積金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要依法納稅。』建設部在說這番話之前,不知征求過國家稅務部門的意見沒有?如果沒有,那麼,為其喝彩的估計只有某些壟斷行業的既得利益者。
眼下,在一些發達地區、效益好的電力、通信、煤炭等壟斷行業,企業將各類補貼、津貼打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作為制度性福利發放,並藉此偷逃國家稅收。在這些企業,住房公積金成了職工的第二份工資,每月繳存數額比拿到手的工資還要多出一大截來。為此,曾有專家大聲疾呼:警惕住房公積金變相成為壟斷行業的高福利,避免社保制度演變成『富人俱樂部』。
專家的話固然言之有理,但筆者以為,並沒說到問題的關鍵之處。住房公積金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錢從何來?只可能來自企業實現的稅前利潤。在目前國企不分紅的語境中,這筆巨額資金原本是國有資產的增值部分,原則上應該用在再生產上,以確保企業的滾動發展。而以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名義,將其作為福利打到個人銀行賬戶上,難道不是一種集體瓜分國有資產的違法行為?
現在倒好,建設部發話了,而且意思相當明確:哪怕企業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再多,只要悉數交稅,就可以算作合法收入。這不是在公開為那些壟斷行業職工侵吞國有資產鳴鑼開道麼?如此『管理』下去,現行社保制度豈不會蛻變為壟斷行業化公為私的護身符?
所以筆者認為,對住房公積金超過法定最高繳存比例和基數的國企,必須對其高管逐一進行行政問責;對其中屢教不改的人,不妨按照相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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