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2003年12月,我從王某手上買下一套房屋,由於諸多原因未及時過戶。後來,我要求辦過戶,王某的妻子不同意,理由是丈夫賣房未經她簽字同意。我該怎麼辦?
答:你可向法院提請司法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夫或妻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時,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王某賣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