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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月起,為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天津市實施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登記管理辦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連日來,許多單位及個人向公積金管理部門諮詢公積金登記及行政執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程序,公積金管理部門就群眾普遍關注的9大問題進行了解答。3月底以前,公積金各區縣管理部或分中心還將對轄區內的單位發送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信,推動單位主動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有哪些,針對這些行為將如何行政執法?
答:用人單位的以下五類行為是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以下五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的; (二)單位發生單位名稱、地址變更,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 (三)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以及單位不為錄用或者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的; (四)職工發生姓名變更,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的; (五)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什麼執法措施?
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對以上五類違法行為,采取以下三種執法措施:
(一)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上述第(一)類、第(三)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上述第(二)類、第(四)類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責令單位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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