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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房地產公司竟將已經抵押的房屋賣給了自己,感覺上當的王女士一怒之下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進行賠償。她的訴求能得到滿足嗎?
案情是這樣的:2005年的一天,王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認購書,約定王女士花115萬餘元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住宅小區一套房屋。當天,王女士交納了3萬元定金。3天後,王女士交納了剩餘的112萬餘元房款和2萬餘元公共維修基金,房地產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王女士。當日,物業公司向王女士交付了鑰匙。王女士與物業公司簽訂了《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書》和《供暖協議書》,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供暖費、垃圾清理費、電視初裝費等共計8200餘元。一周後,王女士又向物業公司交納了裝修押金和管理費共計4500元。興高采烈的王女士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期間。王女士偶然得知其所購房屋已於購房前被該房地產公司作為抵押物,用於借款抵押擔保了。
王女士遂起訴至法院稱,房地產公司出售商品房時摒棄誠實信用原則,故意隱瞞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手續、已經抵押的事實,應承擔相應責任。要求確認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該合同,房地產公司返還118萬餘元購房款及利息,11萬餘元賠償損失,並支付118萬餘元懲罰性賠償款,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房地產公司則辯稱,房地產公司確已將訴訟所爭議的房屋抵押給了某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也曾在給王女士的告知函上載明,由於公司資金調整原因,短期融資將王女士所購的房屋進行了抵押,對此,公司承諾:同年底前將王女士所購房屋進行解押釋放。為所購買房屋不受影響,王女士可在收到告知函後3日內,選擇雙方簽署《補充協議》、申請辦理退房,公司一並結算房款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可見,王女士買房時已知道該房屋做了抵押。因此,公司的房屋買賣合法,在銷售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行為,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王女士要求退房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房地產公司與王女士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王女士118萬餘元購房款及利息,給付20萬元懲罰性賠償款,賠償6萬元經濟損失。
王女士與房地產公司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是有效的。事實是訴爭房屋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前已被抵押。房地產公司稱其在賣房時已將抵押的事實告知王女士,但其未能就此提交證據,王女士對此說法也未認可。故房地產公司構成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這一事實的行為。而且,王女士請求撤銷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請求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於法有據。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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