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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具不退定金、處理品不“三包”、貨到家後只管修不退換……消費者在購買家具類商品時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日前,天津市消協及河西區消協的相關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家具消費投訴數量有所增長,本市10年前制定的家具“三包”辦法已經明顯不適應現今的消費生活。
違約金規定難執行
河西區消協的相關人士認為,本市1997年制定出臺的《家具售後“三包”辦法》規定:如消費者違約、要求取消訂貨時應扣繳所訂家具總額的1%至5%的違約金。而在實際消費中,個別商家往往以之後出臺的《合同法》為依據不退定金,或者按總價值的20%收違約金,使《家具“三包”辦法》無法執行。消協人士認為,就家具等大宗商品來說,《合同法》並不適用於商家與消費者,它更適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因此,消費者在選購家具時應慎重,交付定金的額度可與經營者協商,得到雙方認可。
退換貨程序不明確
消協人士介紹說,有時商家給消費者送貨上門的家具打開包就有色差、磕碰、裂痕等質量問題,當消費者要求退換時,商家往往以貨品到家就開始履行“三包”程序為由,實行修、換、退順序。消費者如果想退換就得先修兩次,退貨還得由質檢部門按家具“三包”規定出證明。家具並沒有像家電商品“三包”那樣實行7天內可退、15天內可換的規定。這位人士建議,修改家具“三包”規定時對退換貨進行明確。
何謂處理品不具體
根據《家具“三包”辦法》規定:“特殊商品(如殘次品或處理品)應注明,表示雙方認可,廠家可不負責‘三包’責任。”而個別經營者往往將這條演化成“打折商品、降價商品、樣品、老款甚至自定尺寸商品”等都寫上處理品不負責“三包”。消協人士認為,商家的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建議修改家具“三包”規定時應注明“凡不是因質量問題處理的商品都應該負責‘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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