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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寒因涉嫌出書未成又不肯退還出版方預付款一事而被告上法庭,所謂樹大招風,真是一點不錯。經過了這件事,另類的韓寒可能會穩重很多,而時下燥熱的樓市,或許也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簽約草率有苦難言
不知道是性格改變了韓寒,還是因為是韓寒,所以注定了他的某種性格。引用了解他的人的一句評價:一目十行、心不在焉的簽合同,是韓寒的“獨門功夫”。而韓寒也在事發後遺憾的說:“這次我錯了,我不該草率地就把合同簽了。”吃一塹,長一智,估計這次事件之後,韓寒聰明的腦袋裡又會多出幾智。知道錯了,下次改正便能避免。但有的人雖然知道錯了,卻連改正的機會都沒有。比如某些購房人。
2006年8月,王女士與家人看中了某樓盤,在售樓部准備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因為擔心自己所買的房子與當初開發商的承諾不符,便要求另外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對具體的細則作出約定。但售樓人員說,很多業主都只簽了格式合同,要王女士一家放心。由於購房心切,王女士最後妥協。兩個月後,王女士去拿簽好的購房合同,當看到合同書上的住宅交房標准時纔知道自己買的房子是毛坯房,必須經過裝修纔能入住。這讓王女士一家有了受騙的感覺,按理說既然自己購買的是商品房,就應該是交房便能入住纔對。雙方因此產生分歧。而此時開發商則以合同中並未規定為名拒絕負責。王女士這纔知道當初的草率和急切犯了多大的錯!
和王女士有類似遭遇的購房人不在少數,這也給廣大的購房人提了個醒。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對合同中的內容有疑問或者覺得有何不足,就不要草率簽約,最好在諮詢過相關專業人士或律師後再與開發商簽約,否則會在不知不覺中留下很多後患,啞巴吃黃連的滋味不好受啊。
不平等合約含糊隱晦
因為有韓寒簽字的合約為證據,與他產生糾紛的漢圖公司輕松的贏得了官司,法院裁決要求韓寒返還其40餘萬元。委屈的韓寒這纔回憶起合同中的“不平等條約”,比如‘稿件不符合要求需要駁回重寫,三次以上便按毀約處理’,‘如果此書牽涉法律問題必須在北京上訴’等等。
也許你委屈,也許你不服,但你確實是輸了。怪就怪自己當時沒長個火眼金睛識破一切。不過話回來,這小韓就算輸了官司頂多也只是把錢退給人家,沒什麼大的損失,可如果買房時簽定了不平等合約,那後果可就不這麼輕松了,搞不好一輩子的血汗錢就賠了個乾淨。
先來看看某些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廈門××房地產公司的《商品房買賣補充協議》規定:“面積出現誤差時,買受人不退房。面積誤差部分雙方按每平方米房價款據實結算房價款。”協議看似公正,而據相關人士解析,這個條款以雙方約定的名義,為開發商免除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購房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最為典型的有失公平條款。
再如天津××房地產公司在預售房屋時,並未講明所售房屋是精裝修房,而在其《補充協議》中卻加入了不明確的有關精裝修房的條款。據相關人士解析,這個開發商不僅沒有告知售出房屋真實具體的情況,而且還在補充條款中以不確切的意思表示,實質是想套取消費者的裝修款。而類似的條款在一些購房合同中還存在很多。
不少開發商就是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合同中規定一些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讓購房人吃了虧卻往往投訴無門。
不知不覺被反咬一口
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這次韓寒的鞋就濕了個透。敗訴後,他一直對媒體強調:助手去交稿時,對方不肯履行合同和支付欠款,稿子也不收,助手只能把稿子帶回。結果卻反過來被漢圖公司倒打一耙誣賴自己不交稿,實在太卑鄙了。看來小韓這次是真的很生氣,還好後果不是很嚴重。不過相較之下,就算官司輸了他也算輸得明白,而一些購房人在購房時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就已經被開發商反咬了一口。
2005年年底,趙先生預訂了一個臨街商鋪並付了10萬元定金。合同約定,2006年1月20日簽訂正式買賣合同。趙先生按約前往談判簽約,但售樓小姐說現在是簽約高峰期,希望能推遲兩天。趙先生便與售樓小姐口頭約定兩天後再簽合同。誰知第二天趙先生就收到開發商的通知,認為他未按時簽約違反了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並且沒收10萬元定金。趙先生匆忙趕到售樓處問個究竟,但當初的售樓小姐已不見蹤影。銷售經理告訴他,由於沒有按時簽約商鋪已經被他人買走。後來趙先生了解到,商鋪是被他人以更高的價格買走的。
古有竇娥冤,今有購房苦。雖說已經了解和看到了很多買房時需要提防注意的事項,但真的到了實際中,還是會出現很多讓人措手不及的情況,畢竟對方是道行頗深經驗豐富的開發商,而購房人與之比較起來卻勢單力薄。所以買房簽約時還是得多留個心眼,盡量留下書面證據,如果趙先生當時讓售樓小姐出具一份蓋有開發商印章的表明自己前來簽約的確認書,事後就可以避免被開發商反咬一口的被動局面,辛苦賺來的錢也就不會白白成為別人的囊中之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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