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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愛建園』小區開發商與朱女士簽訂預約購房合同一年後,面對節節攀昇的房價居然單方面解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要求上海愛建股份有限公司向朱女士退還意向金2萬元,並賠償其預期利益損失5萬元。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匯區田林東路一處叫做『愛建園』的樓盤,遂與該樓盤開發商上海愛樂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內部預約購房意向單》一份。雙方約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萬元,意向面積為二期豪宅區約350-400平方米(頂層),單價每平方米5000元。開發商收下意向金後向朱女士發放購房金卡,並承諾以此為憑享有購房優先權。
2003年4月,開發商取得『愛建園』小區預售許可證並對外銷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來簽約。由於愛樂置業有限公司於2003年注銷,其所有權利義務轉由上海愛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朱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愛建股份有限公司返還意向金2萬元,並按當時該樓盤房價每平方1.1萬元,賠償差價損失21萬元。
在法庭上,開發商同意返還2萬元意向金,但辯稱意向單僅是朱女士有購房意願的聲明,對雙方不產生必然的約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積等也未約定清楚,且二期樓盤中並無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購房意向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房產商收取了朱女士意向金後,則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二期樓盤內沒有意向單中約定的350-400平方米的房屋,但這是開發商造成的。開發商理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妥善地與朱女士協商解決,但開發商並沒有完成此協商義務,結果導致朱女士錯失了在同期購買其他房屋的機會,特別是在房價逐年上昇的情況下,朱女士的利益顯然已受到侵害。
鑒於雙方僅處於預約階段,朱女士未全額支付對價,從平衡利益出發,法庭最終判決開發商向朱女士退還意向金2萬元,並酌情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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