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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屬善意取得——買房的市民老郭,不僅賠進房款,還被法院判決騰房
老郭三年前買了個回遷房,沒想到卻把自己卷入一場訴訟當中,最後是『賠』了買房款還須騰房。怎麼會出現這種情況?這可真是應了那句老話——貪小便宜吃大虧。
騙子賣房:獲刑十一年
2000年10月26日,秦某居住的沈陽大東區一處房子動遷。為了在回遷時能弄個好樓層,他開始四處托人。不久,秦某聽說一個半生不熟的朋友王建民很有能耐,能辦這件事,就主動找到對方。王建民爽快地答應幫忙。於是,秦某便將回遷房的相關手續交付給王建民,托他調房。但老秦萬萬沒想到,王建民是個騙子——他幫人的目的,是要偷著賣房。
2002年5月,王建民在沒有通過老秦的許可下,偷偷將回遷手續轉賣給王某。事後,王建民因詐騙秦某房票獲贓款8萬元等詐騙行為,於2005年9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房販倒房:買房人入住
王建民偷賣房並沒有經過原房主同意,那麼房子能賣出去嗎?正常情況下,應該不能。但這房子的確賣出去了——因為房子實在是太便宜了,建築面積51平方米的房屋纔賣7.5萬元。
買房的王某是個房販子,他買房的目的就是為了倒房,賺取中間的差價。雖然王某知道該房產不是王建民的,而動遷手續上的原房主秦某本人又沒有到場。可面對低價房的誘惑,王某寧願相信王建民就是秦某賣房的合法委托人。王某最終選擇了冒險買房,並與王建民達成轉讓房產協議。
2003年10月16日,王某以10.5萬元的價格又將房子賣給了老郭。雙方約定,由於該房為回遷房,原房主不能到場,由王某代簽字,如有糾紛,造成損失由王某負全部責任。2003年10月31日,王某在辦理了准住通知單後,老郭進住該房。老郭還以為撿了個便宜,沒想到卻惹來一場官司。
法院判決:買房人騰房
眼見房子回遷日期到了,鄰居都有回遷的了,可是王建民還沒有辦好要樓層的事,房主老秦心裡開始嘀咕起來。老秦到動遷辦一查,結果讓他大吃一驚,自己的房子怎麼變成別人的了,而且已經入住。這時老秦纔恍然大悟——王建民是個騙子。秦某把王建民送進了監獄,同時也把買房人老郭告上法庭,要求確認買房合同無效,並要求老郭騰房。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王建民擅自處理秦某財產的行為,屬於欺詐及超越代理權的行為。而王某從王建民處取得秦某房產,其亦存在過失,即其沒有理由相信王建民是該房產的所有人及對該房產的轉讓享有代理權,故王建民與王某的轉讓房產的行為應屬無效。
王某基於無效民事行為佔有秦某財產進而與老郭達成房屋轉讓合同,因老郭也是在知曉該房產系秦某所有且未到場的情況下,與王某達成房屋轉讓合同,其亦有過錯,故此合同亦屬無效合同。法院判決王某與老郭簽訂的買房合同無效,老郭須將樓房交給秦某。市法院於近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不屬善意取得
此案值得關注的是,一審宣判後,老郭上訴稱,自己合法買房並已入住,應是善意取得人,受法律保護,不應該被判騰房。
主審此案的市法院法官認為,王某從騙子王建民手中購買回遷票,明知回遷票上署名為秦某,其在秦某本人未在場且王建民未提供任何委托等手續情況下與王建民進行交易,其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失,不構成善意取得,故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王某基於無效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又轉讓給老郭,在此買賣活動中,老郭也明知該房的相關手續為秦某,不是王某的情況下,未盡到注意義務,仍與王某達成房屋轉讓合同,老郭存在過失。因此,老郭的該買房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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