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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各類所得計算辦法進行了細化。不過筆者認為,申報辦法中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建議如下:
一、關於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辦理申報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這是否說明稅務機關有義務通知所有收入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是否意味著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提醒納稅人,納稅人就不需要自主申報呢?如果查出某納稅人年收入超過12萬元沒有申報,但是事先稅務機關沒有提醒他,那麼他是否能因此而免受處罰呢?所以在稅務機關目前還無法准確掌握所有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人群並給予通知時,不應該在准則中加大自己的責任和風險。
二、《辦法》中還應該對補稅、退稅等做出具體的規定
在《辦法》中雖然對申報的依據、對象、內容、地點、期限、方式、管理和法律責任以及執行時間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對於更為重要的一點在《辦法》中卻沒有提到,那就是申報後如何補稅和退稅,只說明在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卻沒有提到何時補稅或退稅,在多長時期內結清稅款,以及采取何種方式補稅或退稅,是個人在申報時當場繳納還是可以滯後一段時間等稅務機關核對好申報表後再繳納。對於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繳納稅款?可不可以由扣繳義務人代為繳納?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補交稅款,滯納金的繳納比例是多少等等。這些都應該在准則中做出詳細的規定,否則在實際運作中容易產生糾紛。
三、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是否需要申報的問題
12月20日的申報口徑中明確指出,股票轉讓所得需要合計到年收入中,並且指出了計算的口徑。筆者認為股票轉讓所得目前還不應該合並到收入總額中進行申報,理由有如下幾點:
(一)附屬稅制《辦法》與其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有衝突。
(二)目前要求納稅人自主申報時計算股票轉讓所得實際操作性不夠。
(三)眾所周知,我國的股市從2001年開始進入調整期後,直到今年行情纔好轉,大多數股民今年的收益與前幾年的虧損比還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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