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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員帶著53萬房款溜了
三次審理後法院判令開發商擔責記者昨了解到開發商不服已提起上訴。
楚先生以17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198平方米的高級住宅,頭期購房款卻被售樓代表私吞。售樓代表因詐騙罪被判刑後,楚先生將開發商起訴到了法院。經過市南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和市南區法院重審後,楚先生得到了近54萬元的賠償支持。昨天記者了解到,開發商已再次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訴。
交了53萬簽不了合同
據了解,楚先生在2002年10月與銷售代表石某簽訂了認購書,並交了10萬元定金。當時,楚先生和石某都在合同書上簽了字,並加蓋了開發商的公章,隨後,楚先生、石某以及開發商的財務人員一起到銀行辦理了交款手續,由財務人員為楚先生出具了收據。幾天後,楚先生再次隨銷售代表石某到了銀行,將43.98萬元的頭期購房款打入了財務人員指定的賬戶上。然而楚先生要求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同時對方也不承認已經收到了43.98萬元的頭期購房款。
起訴開發商要求賠償
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楚先生支付的頭期購房款確實沒有進入開發商的賬戶,收據也並非開發商出具的,而是石某串通他人設下的圈套,錢已經被石某等人截留。隨後,石某與同伙被抓獲,在2003年分別以詐騙罪被判刑,楚先生隨後將開發商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認購書》、返還購房款43.98萬元、雙倍定金20萬元及利息,同時還提出了可得利益24.4萬餘元的損失賠償。
法院判決開發商擔責
開發商認為,石某並非本公司的業務員,而是代理商的業務員,楚先生的頭期購房款也是因為他自身的疏忽大意被騙走的,與開發商無關。公安部門已經認定收據上的公章均為偽造,楚先生應該向石某和石某的公司索賠,而楚先生已經構成了違約,他們不會返還10萬元定金。市南區法院一審後也認為楚先生應該向石某等人索賠,但楚先生在向市中院上訴後,此案再次發回到了市南區法院重審。經過新一輪的辯論和質證,市南區法院近日作出了新判決,開發商沒有收到購房款,應該是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導致,在楚先生履行了合同後,開發商使楚先生的目的無法實現,已構成違約,因此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由開發商返還楚先生10萬元定金和43.98萬元頭期購房款,以及相應的利息。
昨天,記者了解到,開發商一方在接到市南區法院重審判決後,已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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