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了節約土地資源,天津市將鼓勵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各類建設。昨天,記者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獲悉,新修正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將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今後,本市將加強土地管理執法監察,特別是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強化土地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查處各類土地違法案件,及時有效地糾正和處理各種土地違法行為。此外,新條例明確禁止村民將自有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
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新條例規定,本市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各類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采取論證、公示或者聽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組織編制的政府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按照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在地下空間單獨建造的建築物,其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村民自有住宅禁售城鎮居民
國家禁止城鎮居民購置宅基地以及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本市除了規范城鎮居民不得購買村民自有住宅外,還重點對違法出售行為予以處罰。新條例指出:禁止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商品房。禁止村民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將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佔耕地建窯1平米至少罰200元
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土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有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證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確定的適合取土的土地;有取土方案和防護措施;有治理自然生態環境的措施。未經許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經營的,或者超出許可的范圍和深度取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閑置、佔用或者破壞耕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臨時用地不得建永久性建築物
條例要求,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人應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臨時佔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繳費標准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准地價的百分之二計算。連續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已經按照規定實施臨時綠化的,免繳土地閑置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