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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這是記者昨日(12日)從建設部獲悉的。
昨日,建設部公布《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稱,既有建築幕牆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築幕牆。並且規定,建築幕牆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該辦法還明確,既有建築幕牆的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施工單位在建築幕牆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並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後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築物產權人的,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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