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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購房者、惡意炒作、哄抬房價,近年來,不良房地產商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花招層出不窮。廣東省將出臺新政策,向不良房地產商的黑心行為宣戰。
廣東省曾於1997年出臺《廣東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此番出臺的新規定將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新規定針對當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重在規范實行市場調節的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更加明確經營者在新建商品房交易、產權轉移過程及售後服務等方面的價格行為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有:
一是重申和進一步明確商品房銷售價格構成,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生活必需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等建設費用全部計入商品房的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外另行收取;
二是明確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購房者收取誠意金;
三是修訂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並增加了經營者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或現售)許可證之後、商品房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對納入當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碼標價,標價內容除了房價及相關主要信息之外,代收代付項目和收費標准以及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准也必須一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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