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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李小姐:我跟男友快要結婚了,但房子的問題讓我很別扭。不久前男友一家貸款25萬元在城南買了套42萬元的二手房,男友支付了10萬元,其餘的7萬元是他父母支付的。房產證署的是他本人和他父母的名字。
我聽朋友說新婚姻法有規定說,這套房子應該是屬於婚前財產,這樣的話對我就太不公平了,房子還有25萬元貸款要還,結婚之後我們需要共同還貸,萬一以後感情不合面臨離婚,那我不是一無所有?我能不能申請公證或是在房產證上加上我的名字呢?
律師說法:關於婚前婚後房產的糾紛總是很常見,夫妻雙方都必須要明確,哪些財產歸誰所有。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產,不論出資與否,當屬夫妻共有財產。但在法院對房產作出判決時,通常會比較傾向房產證上署名的那一方。
本案中,婚前的10萬房款為李小姐男友的財產,7萬為李小姐男友父母的財產,房產證上屬李小姐男友及其父母的名字沒有任何問題。如果婚後25萬元貸款由李小姐夫婦償還,這25萬房款為李小姐夫婦的共同財產。李小姐可到公證部門要求對他們支付房款的行為進行公證向相關部門申請加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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