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設項目周邊環境五個方面整治標准
地上物拆遷: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范圍內需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規劃:圍牆至相鄰建築之間原則上實施綠化,圍牆至現狀道路邊線之間實施綠化
綠化: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綠化按照因地制宜、綠美結合的原則,營造宜居環境,提昇城市品位
道路:凡建設項目處於交叉路口的,項目一側的路口按規劃要求實施
市容: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范圍內,未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標志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棚亭應自行拆除
為規范開發建設行為,提高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水平,美化市容景觀環境,天津市政府日前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於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明確,力爭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2000年以來中心城區相鄰城市道路的已建成項目(含經營性、非經營性、生產性項目等)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具體整治標准包括五個方面:
地上物拆遷: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范圍內需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電力、通信、供熱、燃氣專業等架空管線切改入地;拔除各種廢舊線杆;箱式站及燃氣調壓櫃等遷移到道路綠線以外隱蔽處。
規劃:圍牆至相鄰建築之間原則上實施綠化,圍牆至現狀道路邊線之間實施綠化。一般建築,建築至現狀道路邊線范圍實施綠化。臨路設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築退綠線小於6米(含6米)的,綠線至現狀道路邊線之間實施綠化;建築退綠線大於6米的,綠線至現狀道路邊線范圍實施綠化,退線部分應結合道路景觀設計進行布置,綠化覆蓋率不小於30%。
建設項目建築線至規劃道路紅線范圍原規劃未明確綠化帶的,根據臨路建築性質按以下原則整治:圍牆原則上使用透視圍牆,且在圍牆至相鄰建築之間實施綠化。圍牆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小於3米(含3米)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圍牆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大於3米的,沿現狀路緣石線一側保留3米鋪裝,鋪裝線至圍牆之間實施綠化。一般建築,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小於3米(含3米)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大於3米的,沿現狀路緣石線一側保留3米鋪裝,鋪裝線至建築之間實施綠化。臨路設置出入口的公建,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小於6米(含6米)的,原則上維持現狀;建築至現狀路緣石線距離大於6米的,沿建築線向外保留6米鋪裝,鋪裝線至現狀路緣石線之間實施綠化,條件允許可結合綠化布置一定的停車位、便道等。
綠化:建設項目周邊環境綠化按照因地制宜、綠美結合的原則,注重群落設計、復層栽植和植物造景,講究整體和諧,營造宜居環境,提昇城市品位。
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應進行整體設計,增加復層栽植;綠地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應根據地形和實際情況,加強多樣性的植物品種選擇。
綠化帶寬度在3米以上的,需統一實施綠化設計,豐富植物品種;綠化帶寬度在3米以下(含3米)的,應注重綠化形式簡潔,與周邊環境整體和諧,植物種植可以以灌木和地被植物為主。
道路:凡建設項目處於交叉路口的,項目一側的路口按規劃要求實施。建設項目相鄰城市道路已實施新、改、擴建,項目對應段道路尚未按規劃實現,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項目對應道路一側人行道(含盲道、坡道、側石、緣石)鋪裝按設計標准進行建設;按設計要求設置行道樹穴;項目退線范圍鋪裝與人行道鋪裝協調一致。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具備停車和通車條件的,建設項目對應道路一側人行道不設置坡道。
市容: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范圍內,未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標志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和臨時棚亭應自行拆除;經批准設置的各類標志設施、戶外廣告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合理布局、設置有序、形式新穎,並與周邊建築物、街景和環境相協調,體現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做到應用性與景觀性相統一。
該《意見》明確,新建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規劃和建築設計階段嚴格執行城市綠帶和建築退線的有關控制規定。(張新民/賈傳宇)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