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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心儀的住房且入住近5年後,卻因開發商建設小區二期工程,且其中一幢高層正好建在自家樓前,開發區居民肖先生一家便再也見不到陽光。日前,肖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並最終獲得開發商賠償的『陽光損失費』2.5萬餘元。
原告肖先生訴稱,其於1999年11月購買了坐落於天津開發區展望路一小區的一樓住房一套,並於當年年底入住。當時,該單元房的東、西兩臥室均能正常采光。
2002年5月,小區開發商開始建設該小區的二期工程,2004年5月竣工後,其中一幢高層正好建在肖先生住房的正南方,致使其家中再也見不到陽光。
庭審期間,經法院指派相關單位進行鑒定,得出采光結論為『大寒日,肖某家東、西兩臥室的日照時間均為零,與二期工程該高層建成前對照,肖某家東臥室的日照時間少了3.5小時,西臥室的日照時間少了5.5小時,均沒達到國家標准』。據此,法院判令被告開發商賠償肖先生各項損失3萬餘元。
原審法院判決後,被告開發商不服提出上訴,後經市二中院調解,被告開發商賠償給原告各項損失2.5萬餘元,同時承擔案件的訴訟費和房屋采光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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