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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人非常重視建築質量,很早就認識到制定法律對規范建築行業的重要性。1804年,法國皇帝拿破侖一世頒布現代法國法律體系的基礎《民法典》,其中很多條款就涉及城市規劃和建築質量管理。此後,法國開始制定有關建築行業的專業法律,並逐步加以完善。
目前,法國建築行業主要遵循的法律依據是1978年頒布的《建築和住宅總法典》(簡稱《建築法》)以及《城市規劃法》,其內容涉及建築行業的各個方面。不僅對有關建築的業主、施工方以及設計師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嚴格規定,還對施工合同以及建築材料進行規范管理。
當然,法國建築業的法律體系不是一成不變的。每年法國國民議會和參議院有關委員會都要召集建築行業的專業人士根據該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對有關法律進行修改,並向全國公布並解釋最新的修改內容。經過幾十年的不斷改進,法國《建築法》已十分全面,開發商難有空子可鑽。
法國《建築法》規定,房屋主人或建築開發商在改造房屋外觀或建造新房之前,必須將相關材料送所在市鎮政府所轄的城市規劃事務處審批,以取得開工證。專業人士指出,市鎮規劃的審批是法國各類建築物質量保障的第一關,這一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相關建築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例如,法國《建築法》規定,規劃部門在批准施工請求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軍隊、醫院、消防隊等24個部門發函征求意見,以避免不合理建築或危險建築的出現。按照規定,普通居民住宅和商用樓的審批時間是2至4個月,如果涉及一家工廠的建立,審批時間則延長至6個月。建築開工證審批下達後,工程隊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土地所有者如未經批准擅自更改圖紙,將被處以2.3萬歐元的處罰。
《建築法》還規定,城市規劃事務處在將有關材料送省政府審批的同時,要在改建或新建建築所在地豎標牌,寫明工程的內容和范圍,以便接受群眾監督。在2個月內,周圍居民有權向市政部門就該工程提出意見,甚至要求工程停工,這在法律上稱為『第三方訴訟』。如果一個地區的大部分民眾對一項工程持反對意見,該工程就會作為『問題工程』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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