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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處於『初級階段』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其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不能因其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就促其『夭折』。
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各方對住房公積金的議論漸多,有觀點認為住房公積金應取消,因為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因這一推行十多年的制度而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並不突出;而當年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兩大原因,即『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目前已基本解決,因而該觀點認為應取消住房公積金,將之理入職工工資。
如何看待這種取消住房公積金的論調,上述原因分析又是否合理?
面臨四大質疑
事實上,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在『房改』進程中推行的。1994年7月國發43號文,作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的決定。通過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單位為每個職工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積累,特別是有利於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利息低於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性質,有利於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
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截至2006年5月,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超過1萬億元,提取總額接近4000億元,個人貸款總額超過5000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已超過1億人,當前實繳人數6245萬人。
但隨著近年來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住房公積金面臨著四大質疑:
首先,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原因是當年住房嚴重短缺和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過少,現在這兩個問題已經基本解決,而且公積金又老出問題,因而有人認為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並把它理入職工的工資。
其次,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十多年來,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難』並未明顯緩解,表明這項制度的作用並不突出。
第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是否越高越好?有的效益高的企業把繳存率提高到30%,是否合適?
第四,住房社會保障的原則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而住房公積金卻是工資越高,『同補』越多,是否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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