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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日召開的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通過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發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拆改住宅梁柱最高罰10萬
該《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違反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違反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違反者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置戶外廣告要安全鑒定
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設置和安裝。
違反裝修規定任何人有權舉報
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經鑒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加固設計方案,經加固後方可施工。對違反《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處。違反《條例》和相關規定裝飾裝修房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有房租金不得挪為他用
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公有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繕資金,專款用於房屋修繕,不得挪為他用。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繕資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從繳存的維修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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