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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先生:我和妻子買了一套住房,沒有辦下房證。現在,我們要離婚,這套房子法院會如何判決?
律師:法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你們只能在取得房證後,再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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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判決對嗎原告提供的證據戶口本複印件,當初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是爲了避免日後子女,因繼承房產時辦理過戶手續所收取稅金。2辦理產權證時。子女還沒有成年,即沒出資,也沒出力。並且房產登記取得方式爲(原始取得)並非因受贈而繼受取得。4房產一直由自己使用並且出租。5建房工程隊收條,土地收條。法院認爲是:不動產登記本,禁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如不動產登記本上記載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一致,法院有權根據權利人提供的反證,推翻登記的記載,並根據權利的真實狀況確定物權的歸屬。本案中,訴爭房產所帶來的收益是原,被告家庭最主要的生活來源,二原告將訴爭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不能當然的推定爲二原告家訴爭房產贈與被告,而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贈與行爲當由主張贈與行爲存在的一放負擔舉證責任。將房產判決給原告夫妻共有。(房產登記直至今天已經11年了,請問各位律師,我是不是該服從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