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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做出決定,今後對於不能按照相關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不予辦理銷售許可。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但是在落實過程中,有的新建商品房項目由於設計單位和開發建設單位沒有足夠重視,在規劃詳圖中未按規定要求預留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僅導致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且給後期的物業管理帶來了難度。
因此天津市國土房管局近日發布公告表示,為了維護廣大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今後將加強對新建商品房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落實的監管。凡不按規定落實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項目,一律不予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和商品房銷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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