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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付先生起訴北京市公證處,要求其撤銷公證。朝陽法院昨天受理了此案。
原告付先生稱,去年9月他到外地出差兩個月後歸來,卻發現鑰匙怎麼也打不開自家門了。
到房管所詢問後付先生得知,房屋已經辦理過房產變更登記。
付先生了解到,『房主』手裡有一份公證書。
付先生認為,公證書上他的簽名是別人偽造的。後付先生將北京市公證處起訴到法院。
據了解,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以北京市公證處為獨立被告主體的民事訴訟案件。
『公證法』第43條規定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