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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王大爺,自老伴去世後,鄰居蔣某夫婦一直對他照顧,王大爺很是感激,便決定將自己名下的一間房贈與蔣某,自己保留居住權。雙方簽訂了贈與協議,並對協議進行了公證,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是此後,鄰居蔣某漸漸找借口不再照顧老人,甚至乾脆就不露面了。王大爺很生氣:怎麼房子給了他就變了個人呢?越想越窩火,老人於是想撤銷協議收回那間房。而蔣某認為,協議是做過公證的,房子送給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後兩人鬧到公證處,有關人員當即告知:原贈與協議尚未生效。
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財產所有人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將個人所有贈與他人的人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為受贈人。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贈與書》的形式將個人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文書。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簽訂《贈與合同》的形式,將贈與人的財產無償或附一定條件地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種協議。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受贈人的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根據司法部《贈與公證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不動產贈與公證的,經公證後,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贈與行為無效。因此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贈與當事人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等書面證件,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後,房產贈與行為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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