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
某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內居民王某將小區內多套住房對外出租,並且從不登記承租人的身份,還將其中一處房屋租賃給沒有身份證件的李某。依照新法,王某將受到治安處罰。
評析
近年來,隨著城市流動人口的不斷增加,出租房屋市場的需求越來越大。某些房屋出租人無視公安部門關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不登記承租人身份,或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仍不向公安機關報告,致使違法犯罪分子把出租房屋作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
此類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房屋出租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的管理。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不登記承租人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身份號碼;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個行為之一的,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對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身份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