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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和老房東簽了5年的租房合同,一年過後房子賣給了新房主,新房主讓租房人騰房不成告上法院。平陰法院25日審理後,一審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駁回新房主的起訴。
田先生是在兩年前與當地一家商業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商業公司將自己所有的門面房兩間,租賃給田先生經營,年租金為6000元,租賃期限為5年。2005年初,商業公司由於資金緊缺,決定將門面房出賣。同年6月17日,方先生以1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房屋,並與商業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方先生就以自己要經營為由,要求田先生騰房,遭到田先生拒絕。去年12月,方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並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田先生仍享有租賃該房屋的權利,並未侵犯方某的房屋所有權,遂判決駁回了方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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