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期在自住購房者中准備買婚房的佔了不少,據某新開樓盤統計,這部分人群佔到了約2成左右,其中很多都是即將要結婚的年輕人。由於目前這類人群大多事業剛剛起步,所以最流行的做法就是『父母出首付,小兩口還貸款』。不過,等到真正看中了房子,要簽訂購房合同了,『產權證上到底寫哪幾個人的名字』往往就成為了爭論的焦點。
據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衛新律師表示,『准婚房』的產權登記名字,目前主要有5種做法:房子究竟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往往還會因父母的介入變得異常復雜。因此,准夫婦除了充分了解各種方案的法律後果外,還應妥善處理各種關系,保存好各種憑證,盡量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和矛盾。
權證登記方案的五種觀點
律師表示,由於這些戀人還未登記結婚,因此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會產生分歧,歸納起來有主要會有以下五種觀點。
1、寫『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2、寫『父母』的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們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要等一年多纔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該怎麼辦。況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戀人們並沒有什麼投入,寫父母的名字也比較保險。
3、寫『男方和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很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的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這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4、寫『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這麼麻煩,不如把所有的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5、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的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五種產權登記方案不完全分析
律師認為,對於以上種種產權登記的方案,並不存在正確與錯誤的問題,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將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對此有清晰的認識,然後再根據自己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以免倉促決定後,家庭、戀人反目,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以下就是上述產權登記的方案的法律後果,以供讀者參考。
1、產權證登記在『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果是采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婚的情況,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的話,雖然『准婚房』還是認定為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的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上海法院目前也出現了這樣的判例。
2、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如果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是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3、產權證登記在『男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認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分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男方和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4、產權證登記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的法律後果。
若采用這種方案,房屋認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四人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結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的權利。
5、產權證只登記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後果。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