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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快到了,有關消費維權的話題又成為媒體關注的熱點。從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獲悉,天津在創新維權方式上推出新舉措:與廣大消費者一道積極查找身邊誘發侵權的各種苗頭,及時發布『消費提醒』,引導廣大消費者由事後維權轉變為事前預防,將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發生率降到最低。25日,天津市消協首次發布『提醒』:請消費者注意在汽車和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商家限制消費者選擇權的新情況。
眼下,當消費者走入汽車經銷店或售樓處時,經常會聽到這樣的聲音:您所要購買的這種品牌的汽車就這一輛;在所有商品房中,相同樓層的房子只有這一套,其它都已經售出了。實際的情況往往並非如此,而是商家通過這種手段,限制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權利。市消協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是有選擇權利的,而上述做法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使消費者權利『縮水』。
據介紹,商家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表現在一些商家以『其他都賣出去了,只剩最後一套房子(汽車)』的策略進行商品的銷售,其實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一些商品房的銷售商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先賣掉一般樓層或者一般坐落位置的商品房,再銷售位置和樓層更好的商品房;而一些汽車經銷商擔心佔壓更多的資金,則采取隨進隨銷的方法,而在銷售中則是以其它的理由來搪塞消費者,限制消費者的選擇。當消費者較真時,一些商家則解釋說『汽車和商品房都屬於大件耐用消費品,所以纔出此對策』。
除此之外,有些商家還打起了消費者『訂金』的主意。消費者按照與商家簽訂購銷合同的約定所支付的『定金』,按照全國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消費者與商家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所交納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而消費者未與商家簽訂商品購銷合同,消費者以預付款的方式交納的『訂金』,消費者在沒有消費的情況下,商家應無條件地退還消費者。
天津市消協提醒,消費者與商家簽訂購銷商品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預付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商家的違約責任以及解決商品質量問題的方法乃至服務的標准等問題,並且在合同中要明確注明,以防日後扯皮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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