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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引發自殺
1999年9月24日,顧先生家發生煤氣泄漏事件,顧先生和兒子小傑兩人均煤氣中毒,顧先生因搶救無效身故。警方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了一封由顧先生書寫的『絕命書』,同時也發現了顧先生夫妻『離婚』弄假成真,導致其自殺身亡的真相。
原來1999年8月,顧先生和吳女士已在長寧法院的調解法庭內辦理了離婚手續,調解書明確了兒子小傑和位於龍柏的房屋都歸男方所有,女方遷離自行解決居住問題。但訴訟結束後,兩人仍一同回家,繼續共同生活,按顧先生信中表示『離婚是假離婚,她說到美國不離婚走不掉的,她曾經辦過赴日本和加拿大……』但妻子吳女士表示離婚已是既定事實,在法律上已經客觀存在。弄假成真的打擊讓顧先生失去了理智……
祖父母擅自入住
在顧先生煤氣自殺後的第四天,小傑還處於昏迷狀態中時,小傑祖母顧老太把戶口遷入了龍柏房子裡。之後和顧先生、小傑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繼祖父黃某的戶口也遷了進來,老夫妻倆搬到小傑家中居住,並且把他們自己原先居住的房屋賣掉。
前夫死後,吳女士一直照顧兒子,並往來於中、日等地打工創業,完全不知道這一切。當她偶然發現這一切後感到非常氣憤,並指責兩老行為過分,但黃某和顧老太兩人並未覺得自己的行為有何欠妥,還責怪吳女士藏匿了他們的孫子,並認為,在關於房子的問題上,吳女士沒有發言權。兒子顧先生自殺身亡前已經和吳女士離婚,當時吳女士明確表態放棄了龍柏的房子和孩子的撫養權。為了能夠更好地照顧孫子和幫他管理房屋,遷來順理成章。
三次審判定紛爭
2004年底,吳女士以小傑的名義把顧老太和黃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明確兩位老人在龍柏的房子內沒有居住權。長寧法院受理了這起關於房屋使用的財產權屬糾紛案件。經過調查,發現龍柏房屋系動遷分配所得。小傑和父母以及爺爺奶奶原本共同生活在老房子裡,後來因為老房子的動遷纔分了戶。小傑一家三口分配到龍柏的房屋,而爺爺奶奶則選擇了貨幣安置,拿了一筆現金,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2005年3月4日,長寧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顧老太和黃某在顧先生死後擅自將戶口遷入龍柏房子,並據此認為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缺乏法律依據,兩人的居住權利已經通過貨幣安置得到了實現,小傑要求確認他們不享有居住權的訴請應予以支持。兩老對此判決表示不服並上訴。2005年6月16日一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判決明確,但是實際問題依然存在。兩老已在該房居住了5年,原先他們居住的房子已出售,他們既不願意遷走,也無處可遷。2005年10月26日,吳女士再次以小傑的名義提出起訴,要求顧老太和黃老先生遷出龍柏房子並且支付已發生的房屋使用費人民幣6000元。基於明確房屋使用權的案件已審結在前,長寧法院於2005年12月12日對該案作出判決,要求顧老太和黃老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遷離龍柏房屋另行居住,並支付直到搬出時止每月1000元的房屋使用費。
辦案手記
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及其父母因動遷分得系爭房屋,原告的母親離婚時放棄居住使用權,那麼原告父親去世後,該房屋的權利人即為原告。兩被告未經過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遷入系爭房屋內居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要求兩被告遷離系爭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兩被告在動遷中得到貨幣化安置,並購買了住房,他們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賣予他人,造成目前無處可遷的窘境,該後果依法應由兩被告承擔。但兩被告均系老年人,系爭房屋的來源有被告老房的貢獻,原、被告間還存在祖孫的親情,原告亦應面對現實情況,給予被告適當的搬遷期限。兩被告佔用原告住房的行為,致原告在經濟上受到了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按房屋的市場價支付房屋使用費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但兩被告均系退休工人,經濟收入有限,鑒於該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每月的房屋使用費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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