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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認購定金難歸還商品房買賣屬於大宗消費,經營者應為消費者留有一個合理的『猶豫期』,以便消費者深入研究有關資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自主決定是否購房。『猶豫期』內要求返還訂金的,訂金應予以退還。
陷阱二:單方擴大解約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沒收』公民合法財產。當事一方主張解除協議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該條款非法增加了經營者的權利,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陷阱三:減免責任巧設計格式條款把應由建築商對開發商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以模糊的語言概括地免除開發商的建築質量責任,同時非法剝奪消費者的訴訟權、索賠權,為無效條款。
陷阱四:模糊標的好圈錢簽訂協議前,開發商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有關售出房屋真實、全面、具體的情況,包括房屋的裝修標准。該開發商不僅未盡告知義務,而且還在上述補充條款中以不確切的意思表示,模糊協議標的,實質是想套取消費者的裝修款。
陷阱五:面積誤差設陷阱房屋面積出現誤差時,選擇退房、要求賠償、據實結算等是消費者的主要權利。上述條款以雙方約定的名義,為開發商免除、減輕自己的責任提供了方便,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是最為典型的顯失公平條款。
陷阱六:違約責任不對等格式條款對協議雙方支付違約金的額度規定不對等,實質是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消費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陷阱七:一房二賣搞欺詐一房二賣是典型的欺詐行為,經營者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責任,剝奪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違法、無效條款。
陷阱八:虛假宣傳不負責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信口雌黃、進行虛假宣傳提供了方便,其內容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為無效條款。
陷阱九:購房簽約先交錢在簽認購書時,購房者已交付了訂金,提供了立約擔保。該條款又規定購房者必須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關綜合費用,纔能簽署商品房買賣協議,實際上顛倒了簽約與付款的順序,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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