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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七旬的謝老先生因身患疾病,需要治療款,而將其名下的房屋賣給了女兒。而他的再婚老伴認為,謝某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出賣夫妻共有房屋,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將謝某父女一起告上法庭。昨天,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被告父女的代理人認為,謝某夫妻結婚30餘年,二人一直『AA制』,謝某理所當然有權處置其名下房屋。
今年68歲的王老太太30多年前帶著一雙兒女與謝某結婚,當時謝某也有兩個女兒。王某在庭審中說,1984年謝某的單位為他們調配了公產住房一套。1996年,夫妻二人因工齡符合規定,於是根據房改政策買下該住房的產權,並落戶在謝某的名下。然而,令她想不到的是,2005年11月,當她因事需用房本時,纔發現房屋已變更在丈夫的女兒謝某某名下。此後,她多次與丈夫進行交涉,但都未能解決問題。王某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之間的房屋過戶行為無效,並將房屋恢復到原房屋所有人的名下。
和王某同歲的謝某未能出庭參加訴訟,其代理人表示,王某與謝某共同生活了30餘年,二人經濟一直都是獨立的,無共同財產。2004年謝某身患癌癥,需要大筆錢治療,為了治病謝某以9萬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女兒,現在這筆錢已經大多用於支付治療費用。
女兒謝某某的代理人也稱,王某和謝某婚後一直是『AA制』。由於謝某需要錢治療,纔在履行了合法過戶手續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謝某某。該代理人強調,謝某父女的買賣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經過質證之後,庭審進入辯論階段。王某的辯護人表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該規定,涉案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謝某夫妻的房屋是用雙方工齡折算,而後又加7千餘元購買的。而且相關法律還規定,夫或妻對夫妻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可以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謝某的代理人反駁道,謝某和女兒的行為是一種合法的買賣行為。原告認為應取得她的同意,但有關部門在過戶時一般不要求夫妻雙方都同意的材料,而且謝某賣房是為了看病。因此可以說,謝某父女的買賣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女兒謝某某的代理人認為,謝某父女的買賣行為不存在過錯,謝某有權處置房屋,而且過戶行為合法有效。聽完謝某父女代理人辯論意見,王某的代理人極為憤慨地說,謝某父女的行為存在欺詐,是經過惡意串通的。
由於原告和被告的意見相差太大,法官宣布擇期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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