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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一房兩賣開發商違約賠款
2004年1月4日,王先生以按揭方式購買了京龍名苑第三幢底層5號面積為42.648平方米的一間商鋪,其中包括11.76平方米的輔助用房,並繳納了首付款。3月份,開發商欲通知王先生提交資料辦理按揭手續時,纔發現王先生留給開發商的三個電話均無法正常接通,開發商於是在沒有得到王先生的允許下,將輔助用房另售他人。
事隔10個月之後,2004年10月30日,王先生找到開發商准備收房,纔發現他早前購買的輔助房竟已經易主。2004年12月17日,王先生就其輔助用房一房兩賣一事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5年3月30日,經市仲裁委裁定,京龍公司一房兩賣行為屬實,裁決解除購房合同中輔助用房約定,合同中購買商鋪的約定繼續有效。開發商退還王先生輔助用房的15000元並支付一房兩賣的賠償金15000元。
苦:逾期未按揭開發商收回購買權
2005年4月20日,開發商按仲裁結果向王先生支付了15000元賠償金,至此一房兩賣的糾紛暫告一段落。然而一波已平一波又起,2005年6月13日,開發商以『逾期未前往辦理商鋪按揭手續,且逾期未受領交付房產』為由解除了王先生與京龍置業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
據開發商官姓負責人對記者解釋:拋開2004年1月至10月無法聯系到王先生的時間不算,自2004年10月30日王先生重新出現之日起,到其12月17日提出仲裁,期間跨過47日,即使王先生對輔助用房一房兩賣存有疑問,但對非輔助用房的商鋪依然有義務主動提交按揭資料,協助開發商對商鋪進行按揭月供。仲裁結束,從2005年3月30日到6月13日,又過去了74天,在總共121天的時間內,王先生一直沒有交齊資料,完成按揭的相關手續,最終引得開發商一紙通知宣布解除與王先生簽訂的購房合同。
悔:該買賣糾紛法院依約不受理
2005年9月26日,經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成都仲裁委員會(2005)成仲案第76號裁決書第一項:『1、要求被執行人按裁決書第一項內容履行合同義務,包括:(1)交商鋪鑰匙。(2)辦理按揭付款手續。(3)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
王先生不服,於2005年10月27日向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判定開發商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無效。2006年1月9日,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駁回王先生2005年10月27日的起訴,言明『有關被告單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效的糾紛依約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評點·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乾峰:《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按司法解釋合理期限一般視為90天)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開發商未經債務履行催告程序直接通知王先生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九十四條的規定,則解除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確實先通知王先生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而無不合理附加條件,而王先生在接到通知後合理的期限仍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其後開發商解除合同的行為則發生法律效力。
若買受人仍有異議,依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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