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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稅部門最近出臺了『對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文件』,規定對個人出售二手房有轉讓所得有增值的,對增值部分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廣州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表示,這項新規定新年實施以來,對廣州二手房市場的整體交易量影響不大。但記者采訪了解到,有個別市民為避房改房轉讓個稅,夫妻欲假離婚。
用假離婚規避房產轉讓個稅
市民趙女士最近想賣掉家裡的房改房,聽說廣州市地稅局今年起,對個人轉讓房產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稅率20%征收個人所得稅,趙女士盤算了一下,自己的房改房當初是花了10萬元買的,如今在中介放盤的行情可賣到40多萬,增值30萬元,按20%來算這豈不是要交6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嗎?趙女士又聽說,還有一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居住滿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用房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可是趙女士家的房改房雖然居住已滿五年,可並不是唯一家庭用房,趙女士和老公一年前另外買了一套商品房,這樣夫妻倆名下就有兩套房子。
6萬元對家庭支出來說並不是個小數目。如何能夠在賣房改房時少交點個稅?精明的趙女士想到了一個『好主意』:跟老公商量好,兩口子先搞假離婚,離婚後一人名下一套房,這樣兩套房子就成為各自的唯一家庭用房了。這時候再賣掉這套房改房,不就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了嗎?夫妻倆可以等賣掉房子以後再復婚。
房產轉讓多所得多征稅
聽記者介紹了趙女士這個案例後,廣州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此次出臺該補充規定,對房產轉讓多所得多征稅,少所得少征稅,無所得就不征稅。此次補充通知規定,個人出售二手房有轉讓所得、有增值的,對增值部分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沒有轉讓所得,又能提供完整的證明材料予以證明的,免繳個人所得稅。
對房改房轉讓的業主來說,廣州市地稅局稱:『稅收負擔不會加重。』對房改房業主出售的房產,在計算應納個稅時,是用個人出售房改房的銷售價,減除多項『成本』後的增值部分,然後再按照20%的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這其中,減除的『成本』包括:住房面積標准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准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確定。
廣州市地稅局舉例說,李先生擁有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改房,以42萬元的價格售出。根據政策規定,李先生可扣除的『成本』包括:
100×2300元(廣州市每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假設)=23萬元;原來支付的超標准購房款=6萬元;李先生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0(目前單位已取消該規定);李先生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以上『成本』合計共31萬元。那麼,李先生納稅額為:(42-31)×20%=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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