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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房改房以買賣的名義過戶給女兒後,一家人仍然共同居住。可是在父母離婚後,女兒卻以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為由,拒絕讓老父親等人居住。為了討要居住權,父親一紙訴狀將女兒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經過審理後做出判決,確認原告對所爭議的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權。
據原告宋民(化名)訴稱,位於鄭州市金水區某街的房子是原告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分給自己的房改房,並辦有房產證。該房一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居住。2002年,由於原告年老多病,遂按照家人的意見將房子過戶到被告名下。當時說好是一家人之間換個名字,還由原、被告共同居住。目前被告還是在校學生,生活費還由原告的兒子支付,卻以產權證登記系自己的名字為由,不讓原告居住,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利。因此要求法院判決原告對該房享有共有權和居住權。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所爭議的房子,房款由被告的父母共同交納,當時房產證上寫的還是宋民的名字。2002年3月,原告宋民以買賣的名義將該房過戶給被告,被告實際未給原告付款。2005年8月,被告的父母離婚,因房產證上寫的是被告的名字,該房未予分割,一直由原、被告共同居住。
法院認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被告作為原告的晚輩,對原告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況且原、被告所爭議的房屋,雖然在被告名下,實際卻是被告父母出錢購買,故原告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但原告要求其享有對房屋的共有權,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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