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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面積縮水、虛假廣告、延期交房、拖延辦證、『零風險投資』……近年來,不良開發商讓購房人吃虧上當的事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大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日前,上海浦東新區消保委,總結受理的投訴,將房產銷售的陷阱歸納為三大類,提醒消費者引以為戒,謹慎購房。
1·廣告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裡。結果當出現規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
2·銷售陷阱
內部認購,加大買房者風險。正當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時,開發商其實也借此機會籌到了資金。更糟糕的是,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制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
現場設『托兒』,制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欲望。
3·合同陷阱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准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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