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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工作,根據《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申請租房補貼家庭資格認定
(一)家庭人口確定
申請租房補貼人員是否為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按其所持民政部門發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記載人口確定;享受定期撫恤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按持證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人口確定。
(二)現住房面積計算
1、申請家庭擁有的自有住房,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建築面積除以相應系數計算,其中,平房系數為1.2,多層樓房系數為1.4,高層樓房系數為1.6(以下條款中房屋權屬證明上記載為建築面積的,統一按該系數換算為使用面積)。
2、申請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現住房面積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計算(即計租面積加陽臺面積)。
3、申請家庭將家庭擁有的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所出售或置換住房面積計算。
4、申請租房補貼之前,申請家庭原住房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沒有其他住房的,家庭現住房面積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核定計算。
5、申請家庭現居住獨立違章住房且落有戶籍(以下簡稱『立戶違章住房』)的,申請家庭書面承諾在申領租房補貼前將該違章住房自行拆除的,該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申請家庭未承諾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該住房使用面積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丈量的資料僅用於申請租房補貼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不作為其它房屋認定依據)。
6、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原先和現在均沒有住房,申請家庭現獨自居住近親屬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所居住住房合法證明上記載的面積核定;如果申請家庭與近親屬合住近親屬住房,現住房面積按該住房合法證明上記載的面積乘以該家庭申請租房補貼人口佔該住房上落有戶籍總人口的比例計算。
近親屬是指申請租房補貼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住房上落有戶籍總人口以《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管理辦法》下發之日戶口簿記載為准,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管理辦法》下發之日起,除因出生或結婚新遷入人口可計算戶籍總人口外,原則上其他新遷入人口不予計算。
7、申請家庭成員離婚的,離婚涉及的現住房認定以法院判決和司法調解為依據。但申請人須在離婚行為發生1年以上方可申請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
8、申請家庭租賃市場住房的,市場租賃住房不作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計算。
(三)人均住房面積計算
申請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現住房面積合並計算。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按照確定的家庭現住房使用面積除以申請租房補貼家庭人口計算。
二、租房補貼發放程序
(一)申請
申請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由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
1、本人身份證。
2、家庭戶口簿(與他人合住的還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戶口簿)
3、現住房有關材料:擁有私產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已拆遷的,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從市場租賃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將住房出售或置換且尚未購買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換該住房的買賣合同或置換協議;有其它特殊情況的,提供其它相關證明。
4、民政部門頒發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定期定量補助領取證》或《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5、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須提供該家庭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字的書面委托書;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以上證明復印件均為A4復印紙,字跡清楚,嚴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請人提交要件齊全的,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見附件1),並填寫《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申請審核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申請審核表》)一式兩份,承諾自行拆除所居住的立戶違章住房後申領租房補貼的,還須填寫《立戶違章住房拆除承諾書》(見附件3)。對申請人提交要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3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租房補貼申請要件補正告知單》(見附件4),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要件進行查驗。對於現居住立戶違章住房的申請人家庭,沒有承諾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由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會同區(縣)房管部門實地丈量確定住房使用面積。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其它要件一並報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房委辦』)。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向申請人出具《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通知書》(見附件5),並將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要件退還申請人。
(三)審核
區(縣)房委辦自接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送達的申請人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區(縣)房委辦經辦人員要對《申請審核表》內容是否正確、申請人及申請人家庭是否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公示范圍,經辦人將公示名單提交區(縣)房委辦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進行公示。
(四)公示
區(縣)房委辦對納入公示范圍的申請人姓名、申請家庭享受政府救助類型、家庭現住房面積等情況在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公示15日(公示樣本見附件6)。對公示中群眾有異議的,區(縣)房委辦會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對公示無異議或公示有異議但經核實異議情況不成立的,經辦人在《申請審核表》上簽字,經區(縣)房委辦負責人核准,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區(縣)房委辦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將申請人相關材料送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復核(以下簡稱『市住保辦』)。
對經核實異議情況成立或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縣)房委辦在《申請審核表》上注明原因,並出具《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通知書》(見附件5),連同相關材料退回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轉交申請人。
(五)復核
市住保辦在5日內對區(縣)房委辦報送材料進行復核,在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核表》上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退區(縣)房委辦。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審核表》上注明原因,加蓋公章,並將申請人相關材料一並退回區(縣)房委辦,由區(縣)房委辦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轉交申請人。
(六)發證
區(縣)房委辦收到市住保辦加蓋公章的《申請審核表》後,為申請人開具有效期為6個月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見附件7),連同其他要件原件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交申請人。
(七)租房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自行租賃住房,租賃與申請人同戶籍家庭成員住房或已認定的其家庭現住房的,不在租房補貼發放范圍。申請人與房屋出租人簽定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後30日內,租賃雙方應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持有《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的申請人6個月內未租賃住房的,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到期日始,須在1年後方可再次申請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
(八)申領補貼
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家庭戶口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到戶籍所在區(縣)房委辦申請領取租房補貼。區(縣)房委辦在2日內對房屋租賃關系是否符合租房補貼發放規定進行核查。對承諾在申領租房補貼前自行拆除所居住違章住房的,區(縣)房委辦會同房屋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現場查勘核實違章住房拆除情況,並在《立戶違章住房拆除承諾書》(見附件3)上簽字蓋章。對符合租房補貼發放規定的,將申請人房屋租賃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復印件(對承諾拆除所居住的違章住房的還須提供《立戶違章住房拆除承諾書》)報市住保辦,區(縣)房委辦留存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備查。
(九)發貼
市住保辦接到區(縣)房委辦提供的申請人租賃住房材料後5日內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見附件8),並為申請人開立銀行儲蓄存折,交區(縣)房委辦,由區(縣)房委辦代為發放給申請人。申請人租房補貼自《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開具當月開始計發,租房補貼計發期間申請人家庭沒有出現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等變化情況的,原則上到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發放。市住保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房補貼款劃至為申請人開立的銀行儲蓄存折內。
申請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重新租賃住房、簽定房屋租賃合同並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租房補貼申領和發放程序重新核定後開始發放租房補貼。
(十)公布結果
市住保辦和區(縣)房委辦每月應將上月開始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基本情況,分別通過本級政務網予以公布(公布樣式見附件9)。
三、租房補貼調整程序
(一)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申報的
1、申報
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申請人家庭享受租房補貼人口、住房情況變化或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的,須在一個月內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變化情況,並填寫《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登記表》(見附件10,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
享受租房補貼人口變化的,申請人須持的要件為: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低保』家庭提供)或增減家庭成員的有關證明(『優撫家庭』提供)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2份。家庭住房面積變化的,申請人須持的要件為:本人身份證、房屋買賣合同或住房權屬證明、住房權屬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2份。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的,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
2、受理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在5日內對申報內容進行核查,對情況屬實的,在《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它材料一並報區(縣)房委辦。
3、審核
區(縣)房委辦在5日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在《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它要件一並上報市住保辦。
4、調整補貼市住保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復核無誤的,在《變更登記表》上加蓋公章。對需調整月租房補貼額的,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變更通知單》(見附件11),連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區(縣)房委辦轉交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自家庭情況變化次月起調整租房補貼額;對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停止通知單》(見附件12),連同其它材料原件交由區(縣)房委辦轉交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自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二)街道辦事處上報的
1、上報
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低保人口變化、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的,申請人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於當月填報《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通知單》(見附件13),送區(縣)房委辦。
2、核實
區(縣)房委辦對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上報的情況在5日內進行核實,核實無誤的,在《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通知單》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上報市住保辦。
3、調整補貼
市住保辦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復核無誤的,在《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通知單》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對需調整月租房補貼額的家庭,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變更通知單》(見附件11)交由區(縣)房委辦轉交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自家庭情況變化次月起調整租房補貼額。對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家庭,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停止通知單》(見附件12)交由區(縣)房委辦轉交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自不再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之日起,第13個月停止向該家庭發放租房補貼。
四、建立核查制度
(一)明確部門職責,健全監管措施
市住保辦應加強對各區(縣)租房補貼實施工作的指導、推動,做好租房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和結算工作,嚴格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復核、租房補貼額的調整、租房補貼資金的發放及管理。發現受理、審核部門未按要求操作的,責成其限期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區(縣)房委辦要認真做好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的審核、公示、家庭情況變更核實、檔案資料管理、網上審核備案等工作,提高辦事效率,嚴格辦事時限。要積極協調民政、街道(鎮)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及時掌握相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認真做好租房補貼受理工作,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相關情況變化及時通知區(縣)房委辦。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對租房補貼相關部門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或不按程序辦理情節較重的,屬於國土房管系統的單位和職工,要參照市國土房管局行政管理人員過錯追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非國土房管系統的單位和職工,提請有關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完善核查制度,實行動態管理
市住保辦組織各區(縣)每半年對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人口、住房、享受『低保』或優撫待遇等情況進行復查。發現因情況變化需調整家庭月租房補貼額的,市住保辦立即按照相關程序調整其租房補貼額;發現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租房補貼條件的,按照相關程序停止該家庭租房補貼。
對不按本程序規定如實或及時申報家庭住房情況而多領取補貼的,市住保辦先暫停對其發放租房補貼,待該家庭退還多領取的補貼款後,市住保辦再開始對其發放租房補貼。對提供虛假情況或隱瞞家庭住房等情況騙取租房補貼的,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對其發放租房補貼,並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房補貼,對情節惡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1.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申請受理通知單
2.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申請審核表
3.立戶違章住房拆除承諾書
4.租房補貼申請要件補正告知單
5.不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通知書
6.公示樣本
7.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8.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發放通知書
9.租房補貼享受結果公布樣式
10.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登記表
11.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變更通知單
12.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房補貼停止通知單
13.天津市租房補貼家庭情況變更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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