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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不久的一次商品房銷售模式研討會上,中消協建議『取消不合理的強制房貸險』,強制房貸險更是被有些消費者斥為『霸王條款』。
房貸險的強制購買政策自實施以來就備受爭議。很多人士認為,由於房屋抵押和借款人固定的收入保障,住房抵押貸款幾乎不存在什麼風險。銀行強制借款人辦理保險,實際上是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微弱風險轉嫁給了借款人,有違公平原則。然而筆者認為,以此理由廢除房貸險有待商榷。
房貸險的全稱是『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央行1998年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從此,房貸險便確立了其強制險的地位。
起初,房貸險的保險責任很窄,只是在房屋抵押期間,房屋因遭受火災、爆炸、暴風、暴雨等災害而損毀時,作為第三方的保險公司有義務為貸款銀行履行清償債權的義務。2001年11月,房貸險改革措施出臺,新方案增加了『還貸保證保險責任』。一旦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不包括因病)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款能力,保險公司將還掉所欠的全部或部分貸款餘額。
不可否認,目前房貸險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貸款銀行作為保險受益人、保險公司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費、銀行指定保險公司等抽屜規定多被貸款購房者所詬病。但是我們不能因為房貸險在現實操作中存在的問題,而一味否定強制房貸險。
事實上,規定強制保險是立法者在權衡購房人的個人利益和住房改革的整體利益後的一種制度選擇,是社會的整體理性高於個人理性的一種體現:
首先,房貸險強制化是推動住房改革發展的強心劑。由於貸款審查的嚴格責任制和風險的存在,我國銀行普遍缺乏放貸的積極性,而更願意購買高收益無風險的國債或央行票據。
從住房貸款本身看,由於個人房貸持續期長(最長30年),其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較大,會給銀行帶來信用、操作、利率、政策和流動性風險。
如果取消房貸險的強制購買制,廣大的貸款購房者將選擇風險自留,而銀行為了減小風險無疑會緊縮房貸。而沒有了銀行的積極參與,我國的住房改革是不可能進行下去的。
其次,房貸險的強制化是房貸者利益的切實保障。從目前的實踐來看,房屋的滅失風險被證明是微乎其微的,該風險自留對房貸者的影響不大。
但是,房貸者因為疾病或發生意外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死亡時無法按時支付貸款的風險,確實不容忽視,這一點可以從保險公司較高的人壽保險賠付率上得到驗證。如果取消房貸險的強制購買制,大量的房貸者將不再購買房貸險,那麼當房貸者出現因勞動能力喪失或死亡而不履約的情況時,銀行只能通過房子拍賣的方式獲得優先受償。天災人禍面前,誰來保證房貸者及其家庭的利益呢?
最後,房貸險的強制購買制符合國際慣例。在國外一些成熟的金融市場上,對住房抵押貸款主要有三類保險的保障:防范抵押物滅失風險的財產險;防范借款人不履約風險的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第一類保險是購房者獲得抵押貸款時必須購買的,後兩類保險則至少應選擇一種。
因此,參照國際慣例,在房貸保險中設定強制保險也是合理的。
可見,強制房貸險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是在綜合衡量各方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選擇。面對現實實施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房貸險有待改革,然而,房貸險有『錯』,但錯不在強制,如果僅僅因為這些而廢除強制房貸險,無異於因噎廢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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