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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瞞著妻子把家裡的一套房子賣了。後來,在丈夫起訴離婚過程中,妻子纔知道此事,又起訴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日前,此案經天津市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被判無效。
本案中,女士賈某和男士李某是一對夫妻,婚後分得塘沽區的一套住房,並於1994年買得產權。因感情不和,李某曾於2003年起訴離婚,後撤訴。同年9月,賈某又起訴離婚,後來也撤訴了。去年7月14日,李某在沒有征得賈某同意的情況下,將訴爭房屋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同時辦理了過戶手續。今年4月,李某再次起訴離婚時,賈某纔得知房子被賣,遂起訴。
塘沽區法院審理認為,訴爭房是賈某和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未征得賈某同意,擅自將該房賣給李某某,侵害了賈某的合法權益。成訟後,李某某沒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購房的合法性,故房屋買賣無效。市二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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