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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商品房竣工驗收面積竟比合同約定面積多出了20餘平方米,開發商要求購房者補交5萬餘元房款。日前,法院再審判決,誤差超過3%的部分即多出的14.4平方米的購房者無需支付房款可取得產權。
一審:購房者應按約補交購房款
1996年,胡女士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約定購買建築面積為179.635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結算面積以竣工驗收面積為准。1999年,該公司依據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面積測量報告核定該房屋的面積為199.776平方米,比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面積超出20餘平方米,開發商要求胡女士再補交超面積部分的面積價款5萬餘元。
胡女士認為,如果開發商把180平方米的房子修成了280平方米,那不是自己就必須再多交20多萬元?同年12月,胡女士就房屋的產權面積計算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投訴,並於2001年11月起訴到區法院。
2004年,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關於雙方約定建築面積和實際交付建築面積的差異,雙方有明確約定,結算面積以竣工驗收面積為准。因此,該房屋的建築面積199.776平方米應認定為竣工驗收面積,雙方結算面積應以此為准,胡女士應履行補付超面積部分的面積價款5萬餘元。
再審:超標部分開發商埋單
判決生效後,胡女士依然不服,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2005年4月,檢察機關認為法院判決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問題,向法院提起抗訴。
法院經再審後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雙方雖約定以竣工驗收面積為准,但竣工驗收面積已超過合理范圍。原審未考慮上述條款的合理性,認定雙方對超面積部分應據實結算有誤。遂對原審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為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即胡女士只需再支付1萬多元即可取得多出的近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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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實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級?婊?環??賢?性級?模?湊趙級??恚緩賢?揮性級?蛘?級?幻魅返模?湊找韻略?虼?恚?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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