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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等得好辛苦
投訴熱點一:延期交房佔投訴總量的40%以上
典型案例:開發商通知要推遲兩個月交房,但兩個月後還是沒能拿到新房的鑰匙。
范先生是去年8月同開發商簽訂期房的購房合同的,合同規定今年7月初交房。到期時,開發商打電話通知范先生,要推遲兩個月交房。然而,兩個月後,開發商沒有通過任何形式通知他收房。於是范先生多次打電話詢問,開發商稱還要等一等,但沒告訴具體的交房時間。
直到上月底,范先生纔拿到新房的鑰匙,而此時已經超出合同規定的交房時間5個月。范先生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但開發商卻以事先已征得業主同意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
專家支招:開發商應該承擔合同約定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或賠償金),雖然購房者同意延期兩個月,但並沒有同意免除房產商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關於延期交房的賠償問題,買賣合同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規定得很明確具體: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入住一年沒『出生證』
投訴熱點二:延期辦證佔投訴總量的37%
典型案例:按照合同,房子交付使用後60天內辦齊『三證』。從去年9月入住至今,一年多了也沒看見產權證是嘛樣的。
2003年5月,王女士購買了一套期房。按照合同,房子的交付期限是去年8月底,而且合同還約定房子交付使用後60天內,房子的三證就要交到業主手中,如果因為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產權屬證書不能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時,開發商將對購房者進行一定的賠償。
雖然房子如期交付,但是承諾的交付使用後60日內辦出的『三證』卻一直未見蹤影。收房時,王女士曾問開發商產權證什麼時候辦出,開發商答復稱是今年初。結果到時王女士又催問開發商,這次得到的答復還要等幾個月。當開發商至今未兌現,王女士提出按合同規定,應當給予一定賠償的時候,沒想到開發商竟拒絕了她的要求。
專家支招:關於延期辦證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得很明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賣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內,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綜上所述,責任是非均已明確。王女士可以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達到維權目的。
簽過合同的房子漲價了
投訴熱點三:合同違約佔投訴總量的19%
典型案例: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以為房子准是自己的了,結果不到一個月,開發商的漲價通知就到了:不加價,就視為自動放棄購買房子。
上月,潘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由於怕該房被別人買走,於是潘先生當場就預訂了一套,並支付了2萬元訂金同開發商簽訂了購房確認書。認購書上明確規定,開發商在取得有關銷售文件後即與業主辦理有關購房付款手續。
沒想到僅過了半個多月時間,潘先生突然接到開發商的信函通知,說是他買的那套房子每平方米將要漲500元,而且限定一周之內交齊全部的房款,否則就視為放棄該套房子。
專家支招:購房者完全可以拒絕開發商單方面漲價的違約要求。因為簽訂的認購書裡面對房號、座落、建築面積、房屋銷售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這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沒有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變更,否則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簽合同後訂金不能退了
投訴熱點四:認購金難退佔投訴總量的13%
典型案例:買房子首先要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然後再支付一定的購房訂金,開發商口頭承諾如果到時不購買,訂金將無償退還。沒想到,真的不購買時,開發商卻不願退還訂金。
今年7月,田女士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認購書並交了1萬元保證金。簽訂時,開發商告訴田女士,如果到時不購買該房了,認購保證金將全額退還。
兩個月後,當開發商通知田女士簽訂購房合同時,田女士發現自己原先訂購的那套房子外面的風景不見了,於是她便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開發商稱退房可以,訂金不能退還,將作為違約金賠償給開發公司。
專家支招:合同一旦簽訂,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每位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都應慎重全面考慮。其次,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關於訂金的約定,法律規定是很明確的:支付訂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無權要求返還訂金;收取訂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就應當雙倍返還訂金。
廚房『搬』到客廳裡
投訴熱點五:變更設計佔投訴總量的2%
典型案例:拿到新房鑰匙纔發現,和建築設計圖上完全不一樣——廚房『站』到了客廳的中間,門變『苗條』了,衛生間也變小了。
上月底,當李先生拿到鑰匙滿心歡喜地打開新家的門時,愣住了:這個廚房怎麼會在客廳的中間呢?
再細細一看,問題還不止這些:原本應當是全封閉的陽臺現在不封閉了;95厘米寬的大門縮水成了70厘米;衛生間變小了、儲藏室變小了、露臺也變小了……
專家支招:這是一起典型的通過設計變更的途徑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購房者完全可以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包括房價漲價部分的差價)。開發商如有設計變更,事先應當及時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自由選擇退房或認可的權利。因此,開發商在設計變更後,沒有及時通知購房者便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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