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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租房的幌子,屢屢利用與房產中介公司洽談之機或看房過程中實施盜竊的犯罪分子何某,近日被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看房客行竊
刑滿出獄不久的何某,發現房產中介公司人流湧動,且房屋買賣、租賃中常有數量不小的現金暫存於此,而中介人員又忙於業務,往往顧此失彼,疏於防范,於是賊心再起。日前何某伙同他人至靜安寺附近一房產中介公司『踩點』,一眼望見房產公司辦公室的桌子上有兩只包,兩人便商定一人掩護,一人實施盜竊。無奈房間內人太多,無從下手。正欲離開之際,中介公司人員以為他們是客戶,熱情詢問,何某乘機謊稱租房要求看房。
看房時同伙假借商談借房事宜在客廳內拖住房東、中介人員,何某便裝著看房伺機盜竊,在臥室衣架上的衣服口袋內迅速偷得現金590元。到手後示意同伙托詞開溜。中介人員想起客戶的聯系電話未留,便趕緊追出。而何某及同伙做賊心虛,見有人尾隨而來,以為形跡敗露,不敢回頭答話,加快腳步想逃。中介人員見狀生疑,便迅即回頭至房東處,問其是否少了東西。房東一查,發現錢沒了,情急之下,跑到陽臺朝樓下大喊:抓小偷!正巧中介公司另一員工聽到呼叫,奮力追趕,在路人的幫助下,將何某抓獲。
原來是慣犯
後經查:何某曾先後因盜竊罪被判入獄。據其交代還曾於2003年5月及2005年1月,在長寧區北新涇地區和天山地區,趁房產中介公司無人之際入室行竊,及以借房為名趁人不備,竊得放於中介公司抽屜內的現金、手機等物,共價值人民幣六千餘元。被告人何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多次實施盜竊,按法律規定,累犯應從重處罰,後考慮到其到案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兩起盜竊事實,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法,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行竊數額較大,按刑法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顧及其系自首,因此從輕。值得提醒的是,中介公司人多而雜,易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故應嚴加防范:辦公室抽屜應隨時上鎖;現金最好放在貼身袋內;辦公室無人時,應關好門窗;有防盜設施則更好。在陪房客看房時,也要保持警惕,使盜竊分子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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