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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胡女士1996年購買了一套住房。兩年後發現,她購買的住房實際建築面積超出合同約定的20多平方米。由此,她與開發商對簿公堂。法院一審後,胡輸了官司。昨日記者從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後進行了改判。
據了解,1996年,胡女士與成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購銷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她所購買的商品房建築面積為179.635平方米一套,結算面積以竣工驗收面積為准。胡女士先後支付購房款共計40餘萬元。
1999年,開發商依據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面積測量報告,核定胡所購買的房屋面積比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面積超出20餘平方米。2001年11月,胡將開發商起訴到了法院。法院於去年作出判決,判定胡女士應補付超面積價款5萬餘元。去年9月,胡女士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今年4月,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抗訴。
法院經再審後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原審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為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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