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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出通知:土地稅收管理再度加強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後,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於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
土地稅收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佔用稅管理。加強土地稅收管理有利於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調節作用,促進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通知要求各級地方稅務、財政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稅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地方稅務、財政部門的需要,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包括權利人名稱、土地權屬狀況、等級、價格等情況資料,以便稅務部門掌握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情況,加強土地稅收的管理。
通知明確,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對從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獲取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只能用於征稅之目的,並有責任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要求予以保密。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應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於不能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價評估動態監測及基准地價確定更新等基礎工作,規范土地市場交易行為和涉稅評估行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檢查。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有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准地價成果,合理劃分和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等級和稅額標准,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經濟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分等定級與基准地價更新工作,及時提供現有稅源登記檔案及稅源數據庫中有關房地產價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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