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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的單元式住宅樓房,有了明確的安置管理規定了。昨天(30日),記者從市有關方面獲悉,為規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拆遷定向安置用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及時妥善安置被拆遷居民,天津市制定出臺《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據介紹,安置用房建設項目立項和建設投資計劃,將納入全市經濟適用房建設投資規模。
據了解,2005年,天津市房屋拆遷主要是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其中住宅拆遷規模控制在180萬平方米以內,低於去年水平。為減少因集中拆遷對市場需求的壓力,在拆遷工作上,采取對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先拆、綠線范圍內的房屋緩拆,當年竣工的項目先拆、跨年竣工的項目緩拆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封閉運作,定向用於安置拆遷居民。提高實物還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保證供應量與拆遷居民安置需求相適應,實現穩定拆遷。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2005年安排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41萬平方米,其中普通經濟適用住房160萬平方米,實物還遷經濟適用住房58萬平方米,經濟租賃房7萬平方米,廉租房16萬平方米。2006年安排建設經濟適用住房260萬平方米,其中普通經濟適用住房160萬平方米,實物還遷經濟適用住房100萬平方米。
此次出臺的《辦法》規定,安置用房項目的設計、施工,執行國家和天津市有關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環保標准;並采用成熟、適用、先進的技術,確保建成的住宅樓功能齊全、美觀適用、安全衛生;同時落實中水回用要求,達到三步節能標准。安置用房項目的建設用地將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項目的規劃審批,將采取『一站式』服務方式,加快辦理建設相關手續。據悉,本市確保安置用房項目的用地規模不超過對應拆遷樓房的原有用地規模,新建安置用房使用面積比原被拆遷住宅樓房使用面積增加的幅度控制在15%以內。
天津市將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構成及異地安置用房建設的因素,核定平均銷售價格、最高銷售價格以及各門棟的平均銷售價格,並向安置用房建設單位發放安置用房銷售價格通知。餘房只允許向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拆遷戶銷售。安置用房建設單位取得銷售許可證後,須將安置用房坐落地址、面積、房型等情況以及銷售政策和銷售價格向被拆遷居民公布,實行網上銷售。安置用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後,纔能上市轉移。(李海燕 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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